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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立案标准 抢婚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吗
2021年1月8日  南宁离婚律师

  宋律师,福州离婚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宋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立案标准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立案标准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属于自诉案件,只有被害人告诉的才处理。但如果被害人是因为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及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告诉。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为公诉案件。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1.侵害的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但主要是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利,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


2.在客观方面,使用暴力程度不同,本罪虽然也会使被害人遭受身体上的伤害和精神上的痛苦,但伤害程度一般不会很严重,而对于那种因干涉婚姻自由的目的不能实现,公然故意伤害或杀害被害人的,由于犯罪故意的内容和行为的性质都已发生了变化,应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3.在主观方面虽然都是直接故意,但故意的内容不同,本罪出于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目的,不具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直接故意,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则具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剥夺他人生命的意图。这种转化从法理上来说属于牵连犯的范畴。


第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抢亲行为的界限。对某些少数民族地区延续的抢亲习俗,不能视为犯罪,不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论处;如果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按强奸罪论处。


第四,若犯罪嫌疑人以非法拘禁的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如果以非法拘禁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被害人未向司法机关告发的,不宜追究被告人的刑事。由于本法规定了告诉才处理的原则,在处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非法拘禁罪的想象竞合时,如果当事人未告诉,就不宜按通常的处理原则适用非法拘禁罪;如果当事人已告诉,则应按想象竞合犯处理,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如果以非法拘禁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应以想象竞合犯的原则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这是因为,本法第257条规定,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不在“告诉的才处理”之列。因此,出现这种情况的,应以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处理。不过本条规定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法第257条规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法定刑为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者相比较,前者为重,因此应适用非法拘禁罪的条款。但是,考虑到前者重得多,而且考虑到本法第257条的立法精神,在适用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法定刑时,可适当取其轻者。


以非法拘禁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人重伤的,应视当事人是否告诉而分别处理:第一,当事人向司法机关告诉的,应按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以非法拘禁罪的基本构成的法定刑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而不能以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法定刑处理。这时因为本法第257条虽未指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重伤的应如何处理,但从该条第2款的规定看,只把“致使被害人死亡”这一情节作为加重构成,所以根据其立法原意,致人重伤的,也包括在本法第257条第1款即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基本构成中,属于“告诉的才处理”的范畴,第二,如果当事人未告诉的,就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


大律师网提醒您,本罪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就是为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犯罪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和人身权利;犯罪客观方面必须有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抢婚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吗

抢婚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吗


对抢婚案件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当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对于少数民族和边远地区有抢婚习俗而抢婚的,不能以本罪处理。但对于因对方不同意结婚,而采取暴力手段进行劫持,强迫与之结婚的,应当定本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一般情况下告诉才处理。但引起被害人死亡的,不适用告诉才处理的规定。


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的致使被害人死亡,是指在实施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过程中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或者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直接引起被害人自杀身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特点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使用暴力方法干涉他人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把握以下要点:


1、本罪干涉的内容必须是他人的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又包括要结婚的自由和不结婚的自由;离婚自由又包括要离婚的自由和不离婚的自由。无论是干涉上述哪方面的自由均可构成本罪。但是,干涉男女恋爱婚姻中的同居等其他问题的,不构成本罪。


2、必须是以暴力方式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方能构成本罪。所谓暴力,是指对他人身体的打击或者强制,具体包括捆绑、吊打、禁闭、强抢等使被害人不能行使其婚姻自由权利的手段。


如果未使用暴力干涉或者以暴力威胁进行干涉的,例如仅以口头阻挠或者书面威胁等,均不能构成本罪。同时,如果暴力轻微对被干涉者争取婚姻自由的威胁并不大的,也不以本罪论处。


3、本罪的罪过形式为故意,行为人的目的可以是强迫被害人与自己或者他人结婚,也可以是不准被害人与他人结婚,还可以是不准被害人离婚或改嫁等。


婚姻是神圣的,当然它的前提是男女双方自愿。抢来的婚姻不仅没有幸福可言,还违法犯罪。如果真的喜欢一个人,可以在对方结婚前表白,也许还有逆转的可能。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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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俊——南宁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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