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离婚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离婚赔偿
文章列表
婚姻损害赔偿
2018年7月19日  南宁离婚律师
婚姻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因上述原因导致离婚,提出损害赔偿的:

  1、 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

  2、 必须是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

  3、 必须是在提出离婚时提出,即:离婚才能提起赔偿,赔偿必须在离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赔偿不提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 必须是针对合法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不能向第三方提出损害赔偿。

  如果提出离婚的是有过错方,而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损害赔偿,如果在一审没有提出,在二审时还可以提出,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离婚后一年内可以另行起诉,提出损害赔偿。






来源: 南宁离婚律师  


韦俊——南宁离婚律师

18977771300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南宁离婚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977771300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