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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该如何进行离婚调解 婚内的忠诚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2021年7月11日  南宁离婚律师

 宋律师,福州离婚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法院该如何进行离婚调解

  人民法院针对离婚案件的不同性质,将采取不同的调解步骤:


  1、一般离婚案件。是指审判人员在调解开始和结束时,均认为原、被告符合或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审判人员只做和好调解或离婚调解的离婚案件。对于一般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调解动员阶段。即审判人员向双方当事人讲解有关的法律规定,针对当事人的认识水平和当事人态度进行教育疏导,动员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协商调停阶段。双方当事人交换意见,审判人员或协助调解的人员居间调停。


  调解结束阶段。当事人就离婚或不离婚达成协议,审判人员将协议的内容如实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认可后签字盖章,调解即告成立。在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审判人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一是如果是开庭调解不成的,审判人员在宣布调解结束的同时,应当告知人下次调解的时间或下次审判的时间。二是如果是开庭审判中经调解仍达不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则可以宣布调解结束,直接理入下一个审判阶段,审判人员还可以当庭宣判,或者是告知当事人宣判的具体时间。


  2、复杂离婚案件。复杂的离婚案件,是指审判人员在调解前对原、被告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条件难于一时作出判断的案件。对这种离婚案件的调解分为:


  进行以夫妻和好为内容的调解。如果经过调解动员、协商调停两个阶段后,当事人双方仍不能调解和好,并且审判人员在以夫妻和好为内容的调解过程中,发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定的离婚标准,应当准予离婚。


  审判人员接下来应开始进行以离婚为内容的调解,再重新按调解动员、协商调停。结束调解的步骤依次进行。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最新婚姻纠纷管辖法院怎么确定,婚姻纠纷法院可以调解吗的相关内容。综上,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或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





婚内的忠诚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关于婚内的忠实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是认为具有法律效力。理由如下:


  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夫妻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这为上述婚内协议提供了法律依据;


  该约定的实质内容不与强行法冲突,不损害第三者的利益;


  问题仅在于:上述协议其约定内容的实现,需以离婚为条件。因为:夫妻间之不忠,在法理上属于损害赔偿的一种特殊形式,而现行法律对此特殊形式损害赔偿权利的行驶,明确规定了以离婚为条件。


  有另外一种观点不具有法律效率,该观点认为:


  1、协议内容违法。其理由是根据的规定,人身自由是法定权利而不是约定权利,通过人为约定的方式来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是不合法的。


  2、夫妻相互忠实并不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第四条所规定的是;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而非;必须忠实;。;应当;意在提倡,只有;必须;才是法定义务。


  3、确认夫妻忠诚协议有效,将严重损害部分公民的基本人身自由。


  4、夫妻忠诚协议中的补偿并不是婚姻财产约定,而是一种损害赔偿,不能约定,只能依法据实计算。


  此观点的错误在于:未意识到损害在本质上是一种结果,而产生这种结果的原因则多种多样,如有侵权的损害赔偿,如有违约的损害赔偿。而在违约的损害赔偿中,当事人是完全可以事前约定;违约金;的,同时,这个违约金的数额与实际上造成违约损害数额之间,法律并不要求存在着某种等比关系。如果其还坚持认为;要依法据实计算;,那么他应当等到进了全国人大或者最高院之后去修订现行法吧。但是现在,该观点就应当断然抛弃。


  实践中,当事人特别是女性当事人经常会出现明确约定一方出现;婚外情; 、 ;家庭暴力;等情形,离婚时须净身出户甚至高额赔偿对方条款的效力问题,其中尤其以婚外情条款居多,


  但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约定引发的纠纷,不同法院处理结果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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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俊——南宁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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