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离婚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继承法
文章列表
姐妹先后告父索拆迁款终只获40万 服刑人员享有代位继承权吗?
2020年8月1日  南宁离婚律师

  宋律师,福州离婚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姐妹先后告父索拆迁款终只获40万

  核心内容:一对姐妹,分别先后将父亲、妹妹、弟弟告上法庭,对簿公堂,这是为什么皆因父亲拿到夫妻婚后共同所建的房屋拆迁款,拒绝将妻子遗产中的份额给已出嫁的女儿。到底最终两个女儿争夺的遗产如何判决以下就由为您详细介绍。


  具体案情


  先是姐姐将父亲、妹妹、弟弟告上法庭,然后妹妹又将父亲、姐姐、弟弟告上法庭。一家人之所以对簿公堂,皆因父亲拿到369万元拆迁款后,拒绝将妻子遗产中的份额给已出嫁的女儿。最后,法院判决两个女儿分别可继承398596.5元。


  李某和妻子陈某于1984年结婚,婚后共生育两女一子。2010年4月,陈某因病去世。2013年,因为一个交通项目的建设,李某夫妻婚后共同所建的房屋被征收,获得了369万余元拆迁补偿款。


  大女儿李甲认为,房屋是母亲的遗产,自己虽然已经嫁人,但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应有权分得房产,拆迁款也有份,要求父亲和妹妹、弟弟将拆迁款的八分之一即46万元交给自己。


  父亲李某不同意李甲的说法,认为案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另外,房屋的第三层是李某在妻子陈某死后单独出资装修,这层的补偿款不能作为遗产继承。补偿款的一部分是给在世的家庭成员,陈某已去世,没有这部分的遗产。庭审中,法官主持调解,父亲愿意给李甲10万元,但被李甲拒绝。


  法院经审理认为,继承自死亡时开始,在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未予以实体分割之前,被继承之遗产属于全体继承人共有,本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此外,已拆迁的房屋陈某享有一半的产权份额,真正遗产应是拆迁款扣除针对房产、商铺现有使用人所发的补助费和奖励金后的一半,即159万余元。法院判决,李某应支付给李甲398596.5元。据悉,李某的二女儿李乙也将父亲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李某支付给女儿李乙398596.5元。


  知识拓展:


  根据的有关规定,遗产必须符合什么特征


  第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第二,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第三,必须是合法财产。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成为遗产。


  遗产范围包括哪些


  公民的合法收入。如,工资、奖金、存款利息、从事合法经营的收入、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服刑人员享有代位继承权吗?

  核心内容:在服刑的犯人是否享有代位继承权呢下面就由的为您介绍关于服刑人员的代位继承权。




  原告吴某某因年轻气盛伤人被判入狱,在合肥蜀山监狱服刑。吴某某外祖父汪某某有两女,长女即原告吴某某的母亲,次女即被告李某。吴某某的母亲和外祖父相依为命。1991年原告吴某某的母亲去世后,被告李某经常来照看生父汪某某,直至汪某某去世。外祖父汪某某去世后,留有座落于全椒县某建制镇街道的三间砖墙瓦屋。被告李某未经原告吴某某同意擅自将房屋出卖给被告魏某。原告吴某某在得知这一情况后,委托堂姐向全椒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对外祖父遗留的房产享有代位继承权,请求判决李某与魏某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原告吴某某认为自己对外祖父遗留的房产享有代位继承权,要求法院确认自己的权利,并判决李某与魏某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被告李某和被告魏某认为,吴某某作为限制自由的服刑人员,没有继承权和代位继承权,请求法院驳回吴某某诉请。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判决死者汪某某在某镇街道的三间房屋属于原告吴某某和被告李某共同共有,被告李某与被告魏某的买卖房屋行为无效。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民事权利。继承权和代位继承权是与人们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一种民事权利。


  一、继承权的法律解释。


  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权包括两种涵义: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即享有客观意义上的可能性继承权。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二、代位继承权的外延和内涵。


  我国明确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第一,该权利仅限于法定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产生;第二,继承份额仅以被代位人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为限;第三,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即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第四,该继承权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限制;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如果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但继承人已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来源: 南宁离婚律师  Tags: 姐妹先后告父索拆迁款终只获40万,服刑人员享有代位继承权吗


韦俊——南宁离婚律师

18977771300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南宁离婚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977771300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