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离婚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继承法
文章列表
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分别适用于哪些情形 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包括什么
2020年7月28日  南宁离婚律师

  宋律师,福州离婚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分别适用于哪些情形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案例:

王某、孙某夫妇共生育子女3人,长子王X、长女王Y,次女王Z。1970年夫妇俩购买房屋一间,建筑面积95平方米。1985年1月,王X结婚,并于8月搬出分家另过。同年9月,王某病故,其遗产未作处理。此后,孙某与女儿王Y、王Z共同生活。1991年,王Y结婚,搬出另过。1994年,王Z亦出嫁,孙某独立生活。1995年6月孙某病故。其病故前,于1995年5月10日经龙南县公证处立下遗嘱,全文如下:“将房屋都留给我的大女儿王Y”,并将房屋产权证交给了王Y。但王X认为,自己也是法定继承人之一,理应分得部分遗产,遂起诉到法院。

解答:

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中属于孙某所有的部分全部由王Y继承,其他部分则应由王X、王Y、王Z合理分割。王X能取得部分房屋的产权。

法律条文分析:

《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这在继承理论上,称之为“遗嘱在先”原则。

本案中,存在着两个继承关系:即王某死亡而产生的继承关系和孙某死亡而产生的继承关系。

王某死亡后,因其未留下遗嘱,所以产生法定继承关系。《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依照上述规定,王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妻孙某及其子女三人,他们有权继承王某的遗产。讼争房屋系王某与孙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应作为王某的遗产,另一半作为孙某的个人财产。王某的遗产应当由其继承人继承,但其遗产未作分割,应当认定为各共有人的共同共有财产。

孙某去世前,房屋为孙某及其子女共有。孙某在其公证遗嘱中却将房屋指定由王Y一人继承,显然,她处分了共有房屋中属于他人所有部分。因而该公证遗嘱部分有效,也就是说房屋中属于孙某所有的部分全部由王Y继承,即房屋二分之一产权加上王某遗产中孙某应当继承的部分。至于房屋的其他部分则应由王X、王Y、王Z合理分割。

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包括什么

一、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包括什么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时才能依遗嘱继承办理:

1、没有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效力高于法定继承,低于遗赠扶养协议。因此,只有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或遗赠扶养协议无效、或虽遗赠扶养协议有效,但遗产中遗赠扶养协议尚未涉及的部分可以进行继承。

2、被继承人的遗嘱合法有效。首先,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其次,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因为只有合法的遗嘱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3、遗嘱继承人没有丧失、放弃继承权,也未先于遗嘱人死亡。继承人必须具有继承资格。丧失或放弃继承权的遗嘱,继承人即不再具有继承资格,不能再适用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时,不适用遗嘱继承,也不发生代位继承。

二、没有遗嘱遗产怎么分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继承法第13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做了明确规定,我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①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②不尽扶养义务;③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配遗产问题在法定继承中,除了那些享有合法继承权的人参与继承外,继承法第14条还赋予一些符合一定条件但没有继承权的人取得一定遗产的权利。这种权利不是继承权,法律之所以赋予该权利是因为他们和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着特别扶养关系,这是保障人权和弘扬美德的必然要求。下列人员享有分得适当遗产的权利:

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即使其为继承人,但若未实际参加遗产分配,属于以上情形之一的,便享有遗产取得权。

这种遗产取得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当其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时,在知道后2年内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虽然遗嘱人生前有订立遗嘱,但在其死后,能不能按照遗嘱内容分配遗产,还要看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若订立的遗嘱不合法或者无效,自然就不能再按照其内容执行。而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通常是按照法定方式分配遗产,其中需要先区分第一顺序继承人与第二顺序继承人。


来源: 南宁离婚律师  Tags: 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分别适用于哪些情形,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包括什么


韦俊——南宁离婚律师

18977771300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南宁离婚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977771300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