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律师,福州离婚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网友:我跟女友同居期间购了一套房,现因感情不和要分手,请问房子怎么分割
江西邝律师:我国法律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关系当事人未办理婚姻登记,双方并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因此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就不能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根据我国《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如果同居期间房屋是一个人出资购买,房屋权属登记在其一个人名下,这种情形下该房产由该人个人所有;如果为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权属登记在双方名下,则该房产为双方共同所有,平均进行分割;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但房屋权属只登记在一方名下,若有相关协议可以证明为两个人共同出资,则该房产按双方共同所有,平均进行分割;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但房屋权属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且没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那么该房产只能作为署名一方的个人财产,未署名一方的出资款会作为对另一方的借款处理。
始兴县一对;任性;夫妻离婚后仍然同居生活并生下一女,随后又复婚,近日又因感情不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双方就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由谁承担僵持不下。日前,始兴县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并认定原、被告在同居期间产生的15万元债务属共同债务。
据始兴县法院介绍,原告唐梅与被告刘平原系夫妻关系。2009年3月,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随后因子女问题及家庭因素两人再次和好同居,并于2010年3月生育一女。2013年1月26日,被告因资金需求,向农信社贷款15万元,同月28日,双方再次登记结婚。今年5月,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时,被告答辩称,其同意离婚,但同居期间产生的15万元债务应当由其与原告各承担一半。原告则认为应当由被告一人承担。
始兴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虽原、被告于2009年3月经法院调解离婚,但离婚后原告仍在被告经营的婚纱摄影店工作,原、被告也同居生活在一起,还于2010年3月生育一女。据证据显示,双方复婚前两天,被告向信用社贷款15万元,该笔贷款原告知晓并签名确认,并且该笔贷款用于双方复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婚纱摄影店经营及生活开支,系维持家庭日常生活开支所需,据此,法院认定该笔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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