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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准婚姻关系的财产关系纠纷 未婚同居纠纷时有发生
2020年7月28日  南宁离婚律师

  宋律师,福州离婚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如何解决准婚姻关系的财产关系纠纷

准婚姻关系是指未婚男女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的两性结合关系的事实状态。当准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发生财产关系纠纷时,应如何解决



  什么是准婚姻关系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解决准婚姻关系的财产关系纠纷的办法


  按照准婚姻关系财产关系的基本形式为按份共有,并且尊重当事人约定的基本立场,在准婚姻关系破裂、解除准婚姻关系之后,按照下列方法解决其财产纠纷:


  1、约定各自财产分别所有的


  双方当事人在同居时对财产分别所有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发生纠纷,要按照各自对财产范围的举证证明情况认定,个人的财产归个人所有。


  2、约定财产为共同共有的


  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双方财产为共同共有的,按照共同共有的基本规则处理,确定共同财产范围,以双方均等的潜在应有部分确定份额,按照共同共有财产分割方法进行分割。


  3、双方当事人对其财产所有形式没有约定的


  既然没有约定,就按照按份共有的规则处理。有份额的,按照份额确定分割的财产,没有明确的份额的,按照双方的收入和对家务承担的劳动,确定适当的份额比例。不能确定各自份额的,推定为相同份额。


  4、对抚养子女的一方的照顾


  如果准婚姻关系当事人在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子女,在准婚姻关系解除处理财产纠纷的时候,应当在双方当事人的财产中为子女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作为抚育费或者生活费,子女已经成年的,不在此限。







未婚同居纠纷时有发生

永康市法律援助中心建议,为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系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未婚同居的双方应从实际出发,如果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可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补办结婚登记;对于感情基础薄弱,无法共同生活的当事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解决抚育、财产等问题。



  ;我哥哥与嫂子同居生活了15年,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相继生育了一子一女,所生子女的户口登记在哥哥名下。但是今年7月,哥哥因交通事故死亡。那嫂子有权得到哥哥的赔偿款吗;日前,家住永康市江南街道的祁女士向永康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咨询。


  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今年以来,永康市法律援助中心解答类似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咨询364人次,其中咨询同居期间发生家庭暴力、财产纠纷、非婚生子女抚育纠纷等问题的有126人次。不过,因为同居关系不是婚姻关系,并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当未婚同居双方发生纠纷时,处于弱势的一方,特别是妇女,其合法权益很难得到有效保护。


  受传统观念影响,不少家庭重形式轻登记,这也是未婚同居的根本原因。大多数未婚同居的当事人文化水平低,他们对婚姻登记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缺乏认识,对《婚姻法》知之甚少,从而无视法律规定同居生活。还有一些不具备法定结婚条件的人,为达到结婚的目的,故意不去登记,以逃脱法律的监督。这严重违反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婚姻登记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不过,未婚同居属于;私生活;,法律不干预不保护。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民事法律法规、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非婚同居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这助长了未婚同居行为,使人们产生一种附和心理,更愿意选择未婚同居的方式共同生活。


  永康市法律援助中心建议,为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系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未婚同居的双方应从实际出发,如果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可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补办结婚登记;对于感情基础薄弱,无法共同生活的当事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解决抚育、财产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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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俊——南宁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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