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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法定继承顺序的立法例比较 法定继承的特征
2020年7月27日  南宁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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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法定继承顺序的立法例比较



  目前世界各国继承法均确认配偶互为继承人,其法定继承顺序的立法例主要有三种,即固定顺序、非固定顺序和先取份加固定或非固定顺序。


  配偶以固定继承顺序应召继承的立法例


  在此类立法例中,一般不对血亲继承人和配偶继承人进行区分,总体上依据血亲继承人与被继承人血缘关系的远近及扶养关系等因素,将所有法定继承人分成先后不同的继承顺序,配偶被列入某一继承顺序并被固定,其应继份与其他同一顺序的应召继承人的应继份相同,即实行均分。在此类立法例中,除极少数国家外,一般都将配偶列入第一继承顺序。采此立法例的国家有前苏联、捷克、斯洛伐克、前南斯拉夫、韩国、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越南、蒙古、匈牙利等。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除其配偶外,如果还存在其他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遗产就在其配偶及其他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之间按均等的原则进行分配。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既不存在其他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也不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代位继承人,遗产就由被继承人的配偶独自继承。在这种情况下,其他与被继承人具有较近血缘关系的亲属,即处于第二继承顺序的包括旁系血亲二亲等内的兄弟姐妹、直系血亲二亲等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不得参与继承。其他采配偶法定继承固定顺序的国家与我国的做法基本相同,部分国家的法定继承制度中甚至还保留着封建社会男女不平等的思想残余。②


  配偶以非固定顺序应召继承的立法例


  此类立法例将血亲继承人和配偶继承人进行区分,依据血亲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亲疏远近,将所有法定继承人分列不同的继承顺序,配偶不被列入固定的继承顺序,其可与任何一个顺序在先参加继承的血亲继承人同为继承,其应继份因其参与的血亲继承人顺序的不同而有差别。采此立法例的典型国家是法国,另外还有瑞士、日本、埃塞俄比亚、保加利亚、奥地利、葡萄牙等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国民法典》自颁布至今已历二百余年,其间多次修正与完善,在21世纪初其继承法部分几乎被全部修改。③在其法定继承顺序及应继份额的规定中,配偶的法定继承顺序及应继份额的修改相较旧法而言,是变动最大的一部分。通过对《法国民法典》修改后配偶间继承顺序规则的分析,可以看到其对配偶继承顺序的最新认识与成果。


  《法国民法典》第734条、745条规定,;在没有有继承权的配偶的情况下,亲属按照以下顺序继承遗产:1.子女和他们的直系卑血亲;2.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他们的直系卑亲;3.父母之外的直系尊血亲;4.除兄弟姐妹以及他们的直系卑亲以外的旁系亲属。以上四类亲属各成一个继承人顺序,并排除其后各顺序继承;,;超过第六亲等的旁系亲属不参与继承;。④从以上规定可见,法国的继承人范围比较宽,从配偶、子女到所有直系尊血亲、卑血亲,直到六亲等的旁系亲属。配偶为零顺序即无固定顺序继承人,但其只参与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二顺序中的父母的继承,并不参与第二顺序继承人中的兄弟姐妹以及他们的直系卑亲或其后第三、第四顺序继承人的继承。当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二顺序继承人中的父母均不存在时,配偶便可独自受领全部遗产。只有当配偶、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中的父母均不存在时,遗产才依序由第二顺序中的兄弟姐妹以及他们的直系卑亲及其后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在权利的享有上,配偶参与第一顺序继承时,健在配偶还可以在所有权和用益权之间进行选择,其份额会因其所参与继承的顺序及选择的权利类型不同而有所不同,基本趋势是参与继承的顺序越往后,其应继份比例越高。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健在配偶如果居住于被继承人某个用于居住的场所,其还可以优先分得被继承人实际用于居住的场所及其内配备的动产的所有权或租赁权。当健在配偶受领被继承人的财产过多时,死者父母以外的直系尊血亲还可就先逝者的遗产按需要享有赡养债权。健在配偶与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二顺序继承人中的父母共同继承时,对被继承人遗产的计算适用归扣制度。但健在配偶只能就被继承人未通过生前赠与、也未通过遗嘱处分的财产行使其权利,且不得影响特留份权利和请求返还的权利。健在配偶原受领的死者无偿处分的遗产,计入其对遗产享有的权利。


  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及日本的规定与法国大体相似,配偶均不是固定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但配偶与与其一同继承遗产的其他继承人稍有差异。在我国香港地区,法定继承人被分为七个位阶,配偶与其他顺序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的机会被控制在前三个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之内,如前三位阶的继承人均不存在,配偶便可独享遗产,其他更低位阶继承人不能继承。在我国澳门地区,法定继承人被分为六个顺序,配偶须与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如无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遗产便由配偶独自继承而不往后顺序的继承人流动。⑤在我国台湾地区,法定继承人被分为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四个顺序,配偶依序与之共同继承,在此四个顺序的继承人均不存在时,配偶方能独立继承。在日本,法定继承人依序被分为子女、直系尊亲属、兄弟姐妹三个顺序,配偶得依序与之共同继承,不过,日本对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与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的应继份作了区别。⑥总体而言,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及日本的法定继承中,子女及直系血亲、父母、兄弟姐妹及其直系血亲、其他旁系血亲均依先后被划分为不同的顺序,配偶依序与相应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该做法实质上与法国法相同。在不同顺序中配偶的应继份有所不同,但最低程度也得与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分遗产,其余随其参与继承顺序的靠后而应继份迅速提高。


  在上述国家和地区,配偶的法定继承顺序虽非固定,却始终被重点优位考虑。同时,通过让配偶与其他部分与被继承人关系密切的血缘亲属继承人共享遗产的方式,依序兼顾后者的利益,这实际上是对配偶独自继承遗产权益的适当限制。这样,在法定继承顺序的总体安排上,既保证优位与重点,也有区别对待和兼顾,充分体现出配偶权利重点保护与密切血亲利益兼顾的平衡观念。在此需特别说明,修改前的《法国民法典》仅将继承人分为;死者的子女及其直系卑血亲、直系尊血亲及旁系血亲;,配偶并非弹性顺序的继承人,仅当;死者未遗有按其亲等得为继承的血亲,亦未遗有非婚生子女;时,配偶方可继承遗产。无生存配偶时,遗产归属于国家。⑦可见,只要有在先顺序的任何血亲生存,配偶便没有继承遗产的可能;由于血亲没有代数限制,配偶能继承到遗产的现实性很小。修改后的《法国民法典》彻底改变了这种状况,让配偶从一个几乎不可能分得任何遗产的地位,一跃而为遗产的绝对获得者。可见,世界上第一部民法典也有着其制定当时难以突破的客观历史局限性,而其经历的变化,更能说明配偶继承权的重点保护已成为继承制度发展的趋势。







法定继承的特征



1、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2、法定继承具有限制遗嘱继承的特点。


3、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是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确定的。


4、法定继承具有法定性、强行性。


5、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遗赠可以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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