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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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律咨询 关于婚姻纠纷的几个问题
2020年7月25日  南宁离婚律师

 宋律师,福州离婚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婚姻法律咨询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认可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强调两性、配偶身份及;婚姻是家庭产生的前提;。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婚姻的相关法律咨询。


  咨询:我在预产期那天目睹老公与下属车内偷情,为了孩子,我曾试图原谅老公,可是老公却未曾停止过背叛的脚步,于是云梦为了捍卫一个女人的尊严而选择离婚。


  当我提出离婚时,婆婆很跋扈的跳出来说:;按照婚姻法新解房子是我的名字,家里一切家具都是我买的,所以离婚你必须净身出户,除了你的嫁妆啥都不许带走!包括孩子!;


  我未奢望过靠离婚分得财产,结婚的时候我也没想过会离婚,事实上房子也是我和老公攒的钱给婆婆,婆婆以她的名义买的罢了。


  律师:


  房子写谁的名字就是谁的,结婚都想好好过日子,谁会把给婆婆的钱都记账呢离婚了才知道很多事,与钱有关的事都无法说清楚了。有一点姝然必须强调的是,我们不能忽视中国传统婚姻习惯,结婚大多是男方出房子或者付首付,所以房产上大多数男方署名。女方提供车家电等嫁妆。所以,像云梦这样,离婚净身出户是可能的。


  婚姻法新解过于绝对地将父母的赠与视为一方财产,却忽略了关于保护弱势一方的比如忠诚协议、婚内侵权等的相关规定,从而让爱情和婚姻再也不是一回事儿了。


  事实上婚姻法新解不过是一个引爆点,那些暗涌于人心深处的信任危机,道德缺失等等问题由直接刺激到人们利益的婚姻法新解这一出口释放出来罢了。所以人们对它的出台反应激烈凶猛是必然的。


  婚姻法相关规定


  第四章 离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婚姻纠纷的几个问题

  网友提问:


  1、夫妻间发生争吵,男方提出分开一段时间,三个多月后提出分手,理由是女方不适合他,当然夫妻间闹成这样双方都有责任。双方在分居时女方刚找到工作不到两星期,分居后女方未动用家中任何存款,找自己家人借款负担房租和日常生活,男方只做过口头表示,未有任何经济上的支持,在此期间除自己有事情不能处理和向女方要部分存款外,未主动联系过女方


  这样是否构成;遗弃;


  2、男方提出离婚后,迟迟不办理离婚手续,而且一直没有联系,分居5个月,在此期间,未履行任何夫妻义务,女方也同意离婚,在此情况下,女方该如何处理


  3、女方是否有权过问男方对其工资等其他收入的花销是否能在能控制的情况下予以控制


  4、男方的收入大于女方,女方有一段时期没有工作,此期间以女方名义的存款如何分配,男方要求女方将一部分存款转入他的帐户,女方是否应该给他


  5、男方将女方转入他帐户的钱提出花销,女方能否追讨或过问


  6、对于婚姻中所谓的;过错方;应承担的责任,过错方拒绝承担或置之不理,法律有何强制或惩处手段


  7、西方国家,是否也有婚姻法结婚离婚是否也要通过法律认定他们的关于婚姻方面的法规与中国的婚姻法有何本质上的不同


  天津刘伯华律师回复:


  1、不是遗弃


  2、女方应起诉,若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可要求对方付扶养费。


  3、有权。


  4、双方若无财产书面约定,则对此事协商,任何一方对对方的收入产均有权支配与使用。


  5、若有财产约定可以追究。


  6、可以诉讼要求其履行,如不履行,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各国均有此类法,不过有的是在民法典内,我国今后立法亦是此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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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俊——南宁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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