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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拒绝提供户口本给女儿结婚!是否侵犯了婚姻自主权?离婚自由的保障措施有哪些
2020年6月14日  南宁离婚律师

 宋律师,福州离婚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父母拒绝提供户口本给女儿结婚!是否侵犯了婚姻自主权?

  我们知道,户口本是办理结婚登记的重要材料,没有户口本则结不了婚。如今,时代倡导婚姻自由,我们可以自主选择自己钟意的配偶、自主选择能否结婚、自主决定结婚的行使和时间。那么父母不乐意孩子选择的另一半而拒绝提供户口本,是不是侵犯了婚姻自主权呢现在就由来告诉你吧。



  近日,广东佛山的小李把自己的父母告上了法庭,原因是小李父母拒绝提供户口簿给女儿办理结婚登记。小李认为自己与男友相恋多年,应该要步入结婚的殿堂;而小李父母觉得小李男友比小李大十一岁,既嫌弃年龄又不信任男方可以照顾好女儿,因此就造成了这个矛盾。小李诉告父母的理由是其父母侵犯了自己的婚姻自主权,那么婚姻自主权是什么呢包括什么内容呢小李父母拒绝提供户口本这一行为是不是真的侵犯了婚姻自主权呢




  一、婚姻自主权的概念


  婚姻自主权是指婚姻双方对自己的婚姻状态具有表达真实的权利,可以按照自己的真实意志自愿地结婚或离婚,不受父母、朋友等人的干涉,享受婚姻自由。小李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然享有婚姻自主权,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与谁结婚,其父母不得进行干涉。




  二、婚姻自主权的内容


  婚姻自主权包括结婚自主权和离婚自主权。


  1、结婚自主权


  结婚自主权包括结婚自由、复婚自由和再婚自由,禁止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的权利。在新闻中,小李当然享有结婚自主权,其父母不能因为自己不喜欢男方而拒绝提供户口本,从而达到阻止小李结婚的目的,小李父母拒绝提供户口本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小李的婚姻自主权。




  2、离婚自主权


  离婚自主权是指配偶一方有权自主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不受他人干涉和强迫的权利。社会上会出现;婆婆讨厌媳妇逼儿子离婚;;小三上位以子胁迫正妻离婚;等戏码,其实离婚是配偶双方的自由,不应受他人的教唆、威胁、欺骗。


  为您介绍的婚姻自主权的相关内容。小李父母拒绝提供户口本给小李、不让小李得以顺利结婚的做法是错误的,这行为严重侵犯了小李的婚姻自主权,应该好好坐下来与小李聊聊,用平和的手段规劝,同时相信自己女儿的选择。每个人都有追求爱与幸福的权利,父母不能将自己的个人意志强加在儿女的身上,不能用自己的强硬手段来替子女安排他们的婚姻。







离婚自由的保障措施有哪些

  导读: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二者共同构成婚姻自由原则的完整含义。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那么什么是离婚自由呢,离婚自由的保障措施有哪些呢  一、离婚自由的定...



  一、离婚自由的定义


   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既然婚姻的成立和维系都应以爱情为基础,那么当双方或社会都幸事。把离婚一律看成悲剧是不适当的。与其说 离婚动摇了以前存在的稳定的家庭关系,甚至加速了原来具有约束力的婚姻关系的公开解体,不如说离婚制度为那些无法共同生活的夫妻,那些因为无法解除名存实 亡的婚姻、而遭受痛苦的人们提供了救济的办法。对于已经死亡的婚姻,离婚无疑是一个很好的方法,也有利于维护双方的权利。


  但离婚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行为,它关系到家庭的稳定、子女的幸福。正如一些有识之士所言:结婚、离婚、再结婚、再离婚,作为一种个人自由必须与社会利益一起来被权衡利弊得失,因此这种自由是建立在他人利益之上的,这些人通常包括子女、配偶、纳税人乃至整个社会。


  二、离婚自由的保障措施有什么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


  1、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我国婚姻法第29条第1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婚姻法第29条第2款特别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子女由何方抚养的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29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在抚养问题上既要强调保障子女的利益,也要考虑父母的合理要求。


  3、子女抚育费的负担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30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 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


  1、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而且终止了夫妻之间原有的财产关系。离婚时可供双方分割的财产,以夫妻共同财产,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 产为限,包括夫妻各自或共同劳动所行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各自或共同继承、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夫妻婚前的个人财产和双方各自所用的财物,原则 上归个人所有。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或虽属婚前功尽弃财产,但已结婚多年,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和管理的,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对于 财产分割方面的某些具体问题,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妥为处理。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如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离婚时可按共同财产进行分 割。但是,复员、转业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费,应归本人所有。


  2、债务的清偿。


  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我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具休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我们反对轻率离婚。因为离婚意味着婚姻关系的解除,将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对当事双方及家庭、社会都会造成一定影响。所以不 能滥用离婚自由。人们对待离婚问题一定要慎重。但是当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再继续一起生活下去,那么就只能选择离婚,当我们面临离婚时,由于对法律法规 的不熟悉,可能无法很好地处理后续事情,那么此时不妨请律师协助,这样可以尽快使我们从这段破裂的婚姻中走出来,更能很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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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俊——南宁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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