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离婚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离婚赔偿
文章列表
离婚后提出离婚赔偿诉讼的如何处理?
2018年7月19日  南宁离婚律师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否受理?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应当受理。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来源: 南宁离婚律师  


韦俊——南宁离婚律师

18977771300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南宁离婚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977771300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